长期失能是指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人体原本具有的基本生活自理能力部分或全部丧失,既往正常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到限制或缺失,持续较长时间。长期护理保险是一项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服务提供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1月1日起
学生儿童(含大学生)
纳入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
4月1日起
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
还将增加辅助器具服务待遇
一、保障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1.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人员;
2.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体参保人员;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学生儿童);
4.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注:按照住院统筹等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自愿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二、缴费方式
1.城镇职工
长期护理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征收,通过个人缴费、单位缴费、财政补助等方式筹资。已按标准划转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另行缴费。
无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通过划转医保统筹基金和按照对应个人账户划转标准由个人自愿缴费。
2.城乡居民
长期护理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征收,通过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实现。
成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5元;学生儿童(含大学生)不另行缴费,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从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转。
三、申请待遇要求
1.参保人员申请待遇时,应已连续参加我市长期护理保险2年,并处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期间应持续缴费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2.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失能,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持续6个月(含)以上,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应首先进行失能等级评估。
四、申请办理材料
1.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2.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3.有效的病情诊断证明、相关医学检查检验报告、出入院记录等完整病历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4.参保人员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5.居住地所在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协助参保人员(或代理人)填写相关表单。
五、办理流程
1.评估申请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或代理人)可在居住地所在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或通过蓉城长护手机APP申请失能等级评估。
2.受理审核
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存疑情形进行前置调查。
3.现场评估
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对符合失能评估条件的参保人员进行上门评估。
4.结论公示
结论公示无异议后,选择机构护理的参保人员,从评估结论下达当月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选择居家护理的参保人员,从评估结论下达当月起享受基础护理服务待遇,从评估结论下达次月起享受专业护理服务和辅助器具服务待遇。
注: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居住地所在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复评。
①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在公示期内向公示的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实名反映。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经审核确认后受理,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评,参保人应当按照要求配合做好复评工作。
②参保人员(或代理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评估结论送达5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所在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复评申请。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复评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评。
复评结论为最终结论,不再进行公示。
5.确认服务计划
选择居家护理的参保人员,其指定的居家护理服务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规范化培训,由居住地所在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协助参保人员(或代理人)确认规范化培训、专业护理服务和辅助器具服务计划。
六、护理方式和支付对象
1.机构护理
由定点服务机构提供基础护理服务、专业护理服务和辅助器具服务,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对象为定点服务机构。
2.居家护理
由居家护理服务人员提供基础护理服务,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对象为居家护理服务人员。由定点服务机构提供规范化培训、专业护理服务和辅助器具服务,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对象为定点服务机构。
3.护理方式变更
可提交变更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从次月起按变更后的护理方式提供服务。
注意!!参保人员发生应由第三方依法承担的护理、康复及照护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三方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方,且参保人员经失能等级评估达到待遇享受条件的,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医保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七、待遇标准
1.选择居家护理方式的待遇标准
(1)城镇职工参保人员
①基础护理服务待遇:中度失能二级288元/月/人,中度失能三级574元/月/人,重度失能一级862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1150元/月/人,重度失能三级1437元/月/人。
参保人员指定的居家护理服务人员通过规范化培训的,其基础护理服务待遇为:中度失能二级360元/月/人,中度失能三级718元/月/人,重度失能一级1077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1437元/月/人,重度失能三级1796元/月/人。
②专业护理服务待遇:中度失能二级不超过3次/月/人,中度失能三级不超过4次/月/人,重度失能一级不超过5次/月/人,重度失能二级不超过8次/月/人,重度失能三级不超过10次/月/人。由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护理服务,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1小时。
③辅助器具服务待遇:2023年4月1日起,中度失能不超过3600元/年/人,重度失能不超过4800元/年/人。符合规定的辅具服务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85%的比例支付,个人承担15%。
(2)城乡居民参保人员
①基础护理服务待遇:成年城乡居民中度失能二级145元/月/人,中度失能三级289元/月/人,重度失能一级434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578元/月/人,重度失能三级722元/月/人。
参保人员指定的居家护理服务人员通过规范化培训的,其基础护理服务待遇为:中度失能二级181元/月/人,中度失能三级361元/月/人,重度失能一级542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722元/月/人,重度失能三级903元/月/人。
学生儿童中度失能289元/月/人,重度失能722元/月/人。
参保人员指定的居家护理服务人员通过规范化培训的,其基础护理服务待遇为:中度失能361元/月/人,重度失能903元/月/人。
②专业护理服务待遇:中度失能不超过1次/月/人,重度失能不超过2次/月/人。由居家上门类定点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护理服务,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1小时。
③辅助器具服务待遇:2023年4月1日起,中度失能不超过1800元/年/人,重度失能不超过2400元/年/人。符合规定的辅具服务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85%的比例支付,个人承担15%。
2.选择入住定点服务机构的待遇标准
(1)城镇职工参保人员
中度失能二级660元/月/人,中度失能三级1118元/月/人,重度失能一级1577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2237元/月/人,重度失能三级2796元/月/人。
2023年4月1日起,中度失能二级960元/月/人,中度失能三级1418元/月/人,重度失能一级1977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2637元/月/人,重度失能三级3196元/月/人。
(2)城乡居民参保人员
成年城乡居民中度失能二级281元/月/人,中度失能三级461元/月/人,重度失能一级742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922元/月/人,重度失能三级1103元/月/人。
学生儿童中度失能461元/月/人,重度失能1103元/月/人。
2023年4月1日起,成年城乡居民中度失能二级431元/月/人,中度失能三级611元/月/人,重度失能一级942元/月/人,重度失能二级1122元/月/人,重度失能三级1303元/月/人。
学生儿童中度失能611元/月/人,重度失能1303元/月/人。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待遇申请条件
1.未参加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以及连续参加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不足2年的;
2.已按照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
3.申请待遇时,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的;
4.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持续不足6个月的;
5.提供虚假材料的;
6.距上次评估结论作出未满6个月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的。
九、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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